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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被执行人“唯一房屋”的执行
一是被执行人本来有几套房子,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仲裁作出后,被执行人意识到自己即将输官司了,想方设法尽快将自己的房屋处理掉。有的把自己名下的房屋全部转让,有的将自己的房屋转移到子女或者父母名下,等到法院执行的时候,被执行人称自己只有一套房屋不能执行。
二是一些房屋的所有人把自己房子出卖后,买受人把价款全部交付。经过一段时间后,卖方一看房价上涨,就不愿交付房屋。这时候,买受人就打官司要求卖方交付房屋。法院判决合同有效,限出卖人在一定期限向买受人交付居住的房屋。等到法院执行的时候,就提出只有一套房屋,按规定不能执行。
三是申请人是金融机构的执行案件中,如果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不能执行,那么金融机构借贷款就得不到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一直得不到实现,不同程度上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
四是没有设定抵押的房屋作为执行标的这类案件执行一直处于停滞状态。这种情况下的债权人往往因为债权不能及时收回,处于生活无着状态,而被执行人名下明明有房产、财产。
一是执行程序中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
二是这种居住权是被执行人所抚养家属生存所必须的,否则就不属于必须保障的范围。
三是这个保障是有期限的。因为被执行人最终居住权的保障还要靠当地政府的各种救济保障机制,就是说应当向当地政府申请社会保障,而不能让本来应当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全部转嫁予申请执行人。
四是被执行人不能肆意用法律给自己生存权的保障恶意逃避执行。
作者:古立山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